*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4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我省是全国严重缺水省份,水资源紧缺已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
《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措施,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山西省水利厅根据国家水利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安排,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我省城镇生活现状和现有工业企业生产技术状况,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以及各市(地)专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业及城镇生活部分)(以下简称《用水定额》),根据
《水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已同意发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用水定额》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用水定额》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两部分。城镇生活用水分为居民住宅、零售业、餐饮业、公共设施服务、旅馆业等12大类;工业用水分为煤炭开采、冶金、电力生产、食品制造、纺织业等25大类。工业企业可根据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不同产品、不同原材料等,参考不同的调整系数,执行相应的定额。
二、本《用水定额》应作为各级政府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和制定区域性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节水评估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必须以本《用水定额》的规定为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量或单位产品取用新水量不得超过本定额;在使用中,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本《用水定额》的,应继续采用,并以低的单位产品用水量为准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