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收费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本通知优惠对象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新的收费优惠政策,至3年期满为止。
四、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加强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行为的管理,取消本地区本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介,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征的各项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级监察、劳动保障和物价部门要设立举报咨询电话,负责受理下岗失业人员举报和政策咨询。对检查和举报的问题一经核实,要追究相关责任者责任。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于2003年2月28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收费项目一览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收费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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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收部门 │ 免交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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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 │2、集贸市场管理费 │
│工商部门 │3、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
│ │ 执照副本等) │
│ │4、经济合同鉴证费 │
│ │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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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合同鉴证费 │
│ │2、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
│劳动保障部门│3、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费 │
│ │4、务工许可证工本费 │
│ │5、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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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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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门 │1、体育市场管理费 │
│ │2、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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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
│ │2、公路运输管理费 │
│交通部门 │3、水路运输管理费 │
│ │4、船舶登记费 │
│ │5、船舶证明签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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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1、教育费附加 │
│ │2、地方教育发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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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行业 │1、酒类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含批发、零售) │
│ │2、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分等级地方标志牌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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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行业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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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 │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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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部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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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林业部门 │2、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
│ │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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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防汛费 │
│水利部门 │2、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 │3、河道采砂管理费(长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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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含健康证、培训证等工本费) │
│ │2、预防性体检费 │
│ │3、卫生监测费 │
│卫生部门 │4、卫生质量检验费 │
│ │5、预防接种劳务费 │
│ │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学审查费 │
│ │7、医疗机构登记费 │
│ │8、医疗机构效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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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门 │1、城市道路占用费 │
│ │2、生活垃圾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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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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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1、暂住证工本费 │
│ │2、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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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 │1、服务价格审验费 │
│ │2、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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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化市场管理费(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 │
│文化部门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 │3、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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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门│1、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工本费 │
│ │2、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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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部门│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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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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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农业部门 │2、农机服务费 │
│ │3、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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