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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时期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

  (二十七)降低用电价格。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冻、冷藏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的用电价格按用电容量的大小,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
  (二十八)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在列入省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内(下同)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设施配套费由当地政府按照标准的下限收取。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物流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按一定比例的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由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免缴土地出让金。企业对仓库等设施进行易地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时,政府将企业原有土地依法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用以抵缴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部分不返还)。
  (二十九)省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大规模专业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试点和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试点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公布。每两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八、加强对现代流通业发展的领导
  (三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流通业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并把管理重点转移到行业规划、行业标准、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上来。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市场流通秩序,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服务意识,增加透明度,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扶持和发展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完善其协调、自律、培训以及业务咨询、企业策划、信息交流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推动行业发展和实施行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十一)坚持分类指导和科学规划。确定武汉市为省级流通现代化工作试点城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流通龙头企业,并向沿江、沿线及周边城市辐射;沿江沿线等中心城市要着重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积极引进和鼓励当地企业加盟武汉地区有实力的企业,促进当地流通业的发展。
  (三十二)各地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和发展规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及时解决现代流通业发展中的问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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