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支持大型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取得包括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各类经营权,简化办证手续。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基地、物流企业或物流配送中心,可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保税展馆等,支持和鼓励物流企业、批发代理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
(十九)具备规定条件的连锁和物流企业,经主管机关认定和备案后,可获得省管理权限内的上述各类经营权。
七、加强对现代流通业的政策扶持
(二十)符合原国内贸易部《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跨市州直营连锁企业总机构,报经省国税局、财政厅同意后,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要做好相关工作,使分店所在地方的利益不受纳税地点变化的影响。
(二十一)从2003年起3年内,对省内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工业品批发市场、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技改项目所需资金,由业主按市场化运作筹集,各级政府对所属企业的项目,可按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对省确定的重点流通发展项目,省财政厅要安排一定的贴息资金。
(二十二)省内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建设大中型现代流通设施项目,凡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布局的,均应准予立项,其中,限上项目由省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对于建设所需用地,在年度土地使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二十三)对列入省现代流通业试点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耕地开发资金除外),商业租用国有直管公房等有效资产划拨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具体实施意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十四)对流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二十五)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收相关费用。
(二十六)加快和规范发展大型流通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优先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与国际著名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引进资金和现代流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