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审核,重大事项报省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省长、省长助理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包括按省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的,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以及省政府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均由省政府秘书长或省政府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第二十七条 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请示、报告,均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省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省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二十九条 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省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政府,由分管副省长负责协调或作出裁定。
第三十条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要坚决执行,认真办理,抓好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省政府汇报落实情况。
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对本部门、本地区所发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也要及时督办,抓好落实。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报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省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省政府领导题词、题名,一般不公开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