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草案;
  二、讨论通过省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确定向国务院或者省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省内及国内外形势;
  六、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省政府专题会议由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五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副省长按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六条 规范和减少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省长审批,形成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省系统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省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省政府办公厅;需要临时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呈送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