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第五条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并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六条 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省政府处理与其他省、市、自治区之间的事务。
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省政府工作效率。
第八条 省长出省、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厅、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请省政府副秘书长,各州、市人民政府州长、市长,各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省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政府参事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领导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