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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4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政发[2003]3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第十届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作修改完善,并经2003年2月21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省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省委的领导,省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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