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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四、投诉的管理
  (一)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情况的汇总,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法制处根据受理、查处投诉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二)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的监督。对市政府查办的案件,有关处室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对市政府责令市房管局改正的,应认真督促落实,并将改正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四)对在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处室和人员,市房管局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由法制处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推荐,报请市政府表彰和奖励。
  (五)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干扰、阻碍市政府、市房管局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或打击报复投诉人,属区、县房管局的,由法制处移交区、县人民政府;属市房管局或其直属单位的,由监察室、劳动人事教育处提出意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法制处和相关处室及其承办人员对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室、劳动人事教育处提出意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房研[1998]388号)同时废止。
  附:《关于对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说明》

         关于对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说明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作了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即通常所讲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具体表现是应为而不为和不应为而为。如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不核发许可、资质等证书以及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消极地不置可否,不予答复等均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行政处罚不合法,主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不合法,依据不合法,程序不合法。
  处罚必须坚持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处罚必须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均为不合法。
  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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