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2.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3.已向区、县人民政府投诉,又向市房管局投诉的。
凡不予受理的,法制处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四)投诉人到市房管局反映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应先行受理,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按规定认真办理及时纠正。对反映的情况是依法行政、执法有据,属投诉人反映有问题的,要对投诉人做好政策法律宣传疏导,投诉人仍坚持投诉的,及时移交市政府法制办。移交后,法制处负责告知投诉人。
(五)投诉人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市房管局管辖,应先行受理,并在受理的二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移交后,法制处负责告知投诉人。
(六)法制处负责将投诉受理与否的情况逐一反馈给信访办。
(七)市、区县行政执法投诉主管部门转来的投诉,法制处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三、投诉的办理
(一)根据投诉的内容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处室职责分工,对投诉区、县房管局的,由法制处和相关处室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投诉的查处工作。
对投诉市房管局直属单位的,由法制处会同监察室抽调专人具体承办投诉的查处工作。
(二)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弄清事实。可以询问投诉人和相关人;已立案处理的,可以调阅案卷,询问经办人。承办人员要做好询问等笔录。被投诉的单位应积极配合查证工作。
(三)承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的案件不超过10天,情况复杂的案件不超过20天),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四)对投诉区、县房管局的,法制处会同相关处室进行审核。属一般投诉案件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情况复杂的,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对投诉市房管局直属单位的,法制处会同监察室进行审核,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五)承办人员根据处室、主管局长或局长的批示,对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被投诉的单位认真改正。被投诉的单位应在三日内,将改正的情况书面报告法制处。对拒不改正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纠正。承办人员在收到被投诉单位改正报告后的七日内,将办理的结果答复投诉人。
(六)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不实的;由承办人员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以口头方式答复投诉人的,承办人员应做好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