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津房法[2003]42号)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根据《
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结合房地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的接待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市房管局明确表示对行政执法进行投诉的,统一由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接待。
(二)信访办对投诉人以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投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真做好记录,填写《行政执法投诉登记表》。
1.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3.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4.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5.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6.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7.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投诉人投诉时可提供或出示相关的材料。
(三)信访办应在接待投诉人投诉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和相关材料转给法制处。
对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投诉,信访办按信访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区、县房管局反映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区、县房管局要指定专门部门认真接待,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投诉的受理
(一)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工作。
法制处根据信访办转来的《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与投诉人当面核实投诉内容和相关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市房管局主要受理的是投诉市房管局的直属单位和各区、县房管局(包括市内六区、塘汉大、新四区、二区三县以及开发、保税、科技园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凡符合规定投诉范围,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予受理。
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力坚持投诉的,在投诉人出具书面材料后可予受理。
凡被受理的,都应有投诉人的书面材料或经本人核对无误签名(盖章)的记录材料。法制处负责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