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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失效]

  凡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轻微的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进行守法宣传教育,令其停止或改正违规行为,并应当场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由当事人出具书面保证。
  第七条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做进一步调查或追究责任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人员除对当事人进行守法宣传教育外,应当向当事人下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房管局说明情况,接受询问。
  凡须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和改正违法行为的,也可先行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如责成当事人补办手续、恢复原状等。
  第八条 对举报、投诉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的,应做好登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核实。根据检查、核实情况,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
  第九条 凡需对违法、违规当事人进行查处的,应先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处(科)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立案后应指定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工作。承办人员应制订调查计划,收集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承办人员应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收集不同的证据。承办人员制作的《调查记录》、《询问记录》,应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看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遇有拒绝提供情况或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记载、说明。
  第十一条 调查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全面、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严禁违法取证。
  第十二条 在查证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他人证书或涂改、伪造证书进行违法活动的,承办人员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当场做好笔录,以防证据可能灭失或转移。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填写《行政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根据证据对当事人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根据证据予以否定。违法的要依据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措施,或不予行政处罚只采取行政措施等初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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