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渝府发[200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2]437号)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组织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我市做好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资源利用“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合理利用我市的天然气、煤层气、地热、天青石、毒重石、锰矿、铝土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大力发展锶盐、钡盐、锰合金、铝氧原材料等的深加工,促进资源的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三峡库区生态环境质量。
二、搞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机制。积极开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础地质调查评价积极开展全市地质环境及矿泉水、地热、渝东南岩溶石山地区、渝西红层干旱地区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积极开展重要矿产资源潜力的调查评价,逐步建立和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和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勘查。鼓励在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
三、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 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利用方向,合理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严格执行规划分区制度和开采准入条件,调整优化矿业结构。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的储量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加大规模结构调整力度,减少矿山数目,提高集约化水平。限制汞矿开采。禁止或限制高硫煤的开采,积极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禁止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粘土矿产。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限期淘汰落后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