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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03年2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2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工程监理单位

  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并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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