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收费站,必须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要加快实施全省联网收费,已具备联网收费条件的,除两端出入口及省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一条路线上的省际间交界处的收费站点只能设一个,由省政府与有关省政府协商确定,联合设置,收费按比例分成。交通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出台前暂予保留。交通部门实施正常的路政管理和运输市场管理工作,需要上路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按国家规定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其收费权的转让,属于国道的,必须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非国道的,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权转让后,应严格执行原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应连续计算,不得以经营权转让或上市融资为由,延长收费年限或提高收费标准。
为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公布收费项目目录基础上,实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监督电话等公告制度;各收费站均应公布设站的政府行政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道路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六、严明法纪,加强监督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和审计。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各种摊派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赣纪发〔2002〕15号),对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此项工作,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报道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对于违反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的,要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