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政府以及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省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收费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对本地、本部门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以及在道路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2003年1月底前将收费项目、4月底前将道路站点清理整顿情况表报送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报的视同自行取消。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对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保留的收费项目、道路站点进行审核,分别于2003年2月底、5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省政府。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地要加强对车辆生产家的管理和指导,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五、严格审批,规范管理
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收费期限,由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严禁收取属于行政事业性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对于属于经营服务性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严禁各种摊派行为;严禁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收费边建设;严禁将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省政府对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征收政策、统一征收票证、统一管理,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
要加强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精神,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公路建设。除国务院规定外,严禁从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资金中提取任何资金。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凭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需纳税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需依法纳税的,使用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