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道路收费站点整顿范围。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1.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
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
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
6.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
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销的。
三、分步实施,狠抓落实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省政府组织对全省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中央和省政府公布收费目录之外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这一阶段工作力争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减负〔2002〕11号文件要求,对现行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立的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在摸清情况,分类登记汇总的基础上,凡属规定要取消的7类收费站点一律坚决取消,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点,报省政府重新审批,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对经重新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收费站点实行集中公告。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这一阶段工作力争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省政府统一组织对各地清理整顿涉及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收费站点工作进行验收。这一阶段工作在2003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更好地开展道路收费治理工作,江西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省道路收费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等企业减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各项工作。江西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和审计。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情节严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