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
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3年1月21日
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
向机动车辆费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经营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各地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多次进行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和部门违规设立道路收费站、越权审批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机动车辆乱摊派,以及以罚代纠、以罚代管、重复罚款等,影响了交通秩序,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减负〔2002〕11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实现我省经济在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二、掌握政策,明确范围
(一)关于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清理范围。
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集资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项目,以及各种摊派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规定,但重复交叉的项目要予以合并,征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