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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

  推行追溯和承诺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推行猪、牛、羊目标管理制度,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要通过合同形式,对购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约定。大力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屠宰场、市场与养殖场”的对接与互认。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
  (八)加快技术研究与推广。大力引进培育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和农药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设备技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关键控制技术和综合配套技术的研究,加强农药兽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加大对无公害食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科技投入力度,利用科技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提高基地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规模化优质化市场化生产水平,提高优质无公害生产管理水平。
  (九)提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扶持和培育流通企业和专业协会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经纪人队伍,发展产业化经营,通过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订单农业”、建立原料基地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方式,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标准化、专业化、区域化要求,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提高农产品生产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提高培育创造无公害名牌农产品的能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创造、培育和保护一批名牌产品,实施名牌战略和“走出去战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作为农业市场信息体系的重要内容,及时向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标准、品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引导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引导流通,引导消费,繁荣市场。
  (十)增加投入。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由政府推动,是政府行为。各级财政要增加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示范、技术推广及检测认证标识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加快质量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市场体系建设,确保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组织实施
  我区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国内贸易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厅、林业局、环保局、计委、财政厅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设立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规划,落实投入,抓好体系建设,建立领导、实施、农业投入品执法管理和检测、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报工作。
  各市、县(区)和各行业按照本方案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领导、实施、农业投入品执法管理和检测、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体系,按各自职责协同组织实施。重点是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抓好生产过程控制,做好相关检测工作和强制性的技术推广,引导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组织集中申报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抓好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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