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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

  (四)完善检测检验及检疫体系。建设以定量检测为目的的自治区级检测中心,做好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检测。市县建设以速测为主的质检站,进行生产监控和市场准入检测。完善提升现有检测检验机构,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重点建设农产品和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加强动植物检疫监督体系建设。同时完善提高农业环境监测、种子种苗、农机具等监测面大的质检机构。支持市、县加快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生态环境质检站建设,完善检测手段,尽快提高检测能力。指导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批发市场配备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引进消化国内外快速检测的方法手段,培训技术人员,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形成较为完善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建设以产地检疫为核心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市场检疫监督相结合的检疫体系,完善检疫手段,提高检疫能力;
  (五)健全法规体系和标准化体系。根据我国无公害食品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我区实际,进一步完善系统配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强化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执法监督,加快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加工包装、储备运输、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和操作技术规程的制修定工作,使无公害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有标可依”。重点是在两年内制修定完善我区纳入无公害化生产管理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补充制定我区特色农产品和优势农产品质量标准。
  (六)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覆盖面。对获得认证的无公害食品要逐步实施分级包装,在产品包装上标明食品的产地或来源,以便追究责任和溯源产地,方便消费者选择和监督。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七)推行市场准入制和追溯;承诺制。建立安全的农产品产销经营体制、监测制度和无公害农产品推介制度。在农业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银川、吴忠、石嘴山、固原等中心城市主要农产品市场建立市场自检体系,设置检验场所、配备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专业检测技术人员,对各级市场上的畜禽产品、蔬菜、瓜果、水产品等各类“菜篮子”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销前检验,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销售。
  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农药、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推广速测技术,公布检测结果。在农业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大型市场和连锁超市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柜)建设。在设有专销区(柜)的批发市场和超市设置检测站(点),配备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实行专销区(柜)销售。积极推进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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