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及下放以下项目的价格管理权限由县市政府制定:城市公交票价、出租汽车票价、县市及城镇自来水价格、石油液化气零售价格、集中供暖价格、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县市所在地一般旅游景点门票及服务费(见《宁夏定价目录》第十三项规定)。
以下项目由自治区制定管理(或作价)办法,县市政府具体制定标准:停车场收费、房屋重置价格、物业管理服务费、污水处理费,城市卫生费、城市垃圾处理费、中药饮片及医院制剂价格。
以下项目需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由县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今后还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县级机构的状况,把自治区管理的一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初审权交给县一级,或委托县级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对一些地域性特点表现突出的价费项目,自治区将主要制定管理或作价办法,进一步把具体价费水平及标准的制定工作交由县级承担。
(四)加强系统内工作联系。自治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研究重大价格工作和进行价格决策时,可由县级价格部门参加的,都应吸收参加。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促重大价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注重发挥县级价格部门的职能,属上级管辖或办理的当地价格检查和认证业务,尽可能通过联合检查、交叉检查、联合办案等业务活动,发挥好系统合力作用。
(五)加强对县级工作的宣传。自治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宜传县级价格工作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职能和任务,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县级工作交流、参观、考察等活动,提高县级价格工作在社会上的认知度,努力为县级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稳定队伍,把县级价格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理顺关系,稳定队伍,保持价格工作的连续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价格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切实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做到人员,编制、财力物力、法律制度、执法环境有保障。要建立和健全县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举报中心、价格监测中心的机构,继续创建规范化检查所,成本调查任务较多的县市,应设立成本调查机构。
(二)抓好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重视和加强县级价格工作队伍的思、想和道德建设,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行动上,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价格法规、价格业务、世贸组织和计算机等知识的培训学习。要加强乡村价格监督员和企事业物价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必备的价格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全社会监督水平。依托培训工作,逐步实行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认证、价格监测人员和价格听证主持人资格准入制度。自治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价格工作骨干的培训。
(三)树立法制意识,做好价格法规政策的宣传。要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治价的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做到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和工作制度,强化价格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把法律、法规赋予的价格行政职权与行使权利应负的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责任制约权利建立价格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加强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对工作。加强对价格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开展好以《
价格法》为核心的普法宣传,把价格法规知识普及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