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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创新县级价格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做好农产品成本收益的常规调查、直报调查、预测调查,开展对农民种植意向、农户存粮、农户售粮、农户购买农资情况的专项调查,开展本地特色农产品的专题调查,为上级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建立成本价格信息服务体系和发布制度,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调整种植和养殖结构。
  进一步重视价格监测工作,改善工作条件。要加强对粮食、蚕茧、生猪、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关心的地域性农特产品价格的监测,加强城乡居民关心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居住、服务项目的价格监测。在为政府决策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价格信息服务,特别是通过媒体发布事关农民生产的国内外农产品价格信息。
  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价格认证机构,认真做好价格鉴证工作。大力加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证等价格认证工作。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对其生产经营、抵押、拍卖等物品,以及工程审价、经济纠纷、清产核资等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认证。
  积极开展价格咨询、价格协调、价格培训、价格研究和行业价格指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价格协会(或分会),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及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完善价格服务体系的工作中,注重提升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覆盖面,使价格工作的路子越走越宽。
  三、切实加强对县级价格工作的指导
  (一)充分发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县级价格工作的整体指导作用。自治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对县级价格工作的指导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摆到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责任到人。建立和完善定期工作研究会议制度以及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掌握和总结县级价格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工作目标、重点和要求,部署落实各项任务,及时发掘并推广县级价格工作的先进经验,有效指导县市全面开展和完成各项工作。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及时了解和把握县级价格工作的现状与特点,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要针对各地不同情况,围绕涉及县域经济发展价格“热点”、“难点”问题,每年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调研,切实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突出价格问题。
  (三)明确和落实县级价格工作定价权限。依据《价格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规定,将适于县级管理的、地域性特点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权授权或委托县级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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