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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创新县级价格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三)以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为突破口,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力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举措。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要把行政机关收费、教育、医疗、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乱收费作为整治的重点,发挥多方合力,联合纪检监察、纠风和农民负担监督等部门,共同开展治乱减负工作。以《收费许可证》发放和年审为主要手段,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对农民和乡镇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已明令废止的收费、收费金额大的项目要重点监管。
  进一步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把涉农收费公示制度作为“阳光下的民心工程”切实抓好,明确责任,加强动态管理,完善配套措施,努力扩大公示工作覆盖面,长期坚持下去,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
  在当地政府领导与支持下,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县、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建议乡(镇)价格监督站,由分管经济或财贸的乡(镇)长任站长、乡工商、财政、经管、水管、教育、卫生等部门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经管站负责,对外挂牌,各行政村设义务价格监督员,由村主任兼任,或在有名望、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工作的人中聘任。各县需选择1—2个乡镇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县推广。
  (四)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主攻方向,当好维护县域经济秩序的“主力军”。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维护县域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主体。要认真落实“定规则、当裁判”的职能,加强对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在继续做好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价格监督检查要向乡、村两级延伸,加强对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扩大检查的覆盖面,整顿和规范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
  在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组织作用的同时,要重视发挥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社会组织、职工、街道价格监督组织和新闻媒体对价格的社会监督作用。要做好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开通“12358”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案件。广泛开展明码标价工作、“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和价格诚信活动,注意发挥企事业单位自身监督作用,提倡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五)进一步拓展价格服务领域,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职能定位从“定规则、当裁判”延伸到“司服务”上来,寓价格监管于服务之中,在监管互动中优化服务,在当前环境创新的新形势下,努力打造优质服务品牌,提高价格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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