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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创新县级价格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按照国家经济工作部署以及价格工作计划,发挥价格调控职能,监控市场价格运行情况,组织实施和落实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本地价格监测体系与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测价格变动趋势。
  (三)负责本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依法查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受理价格举报案件,推行明码标价,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管理网络。
  (四)开展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成本的调查分析;负责本地价格认证、价格协调、价格咨询、价格服务工作。
  (五)承办县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开拓进取,实现县级价格工作的全面创新
  (一)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经济工作和产业发展重点,主动做好价格工作。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研究分析党委、政府开展的主要经济工作,并根据这些经济工作的要求,找准切入点,采取积极得力措施,制定相关的价格工作计划和对策与之配合。
  (二)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和加快城镇化步伐为着力点,充分发挥价格的职能作用。
  采取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农业和农村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加强对种子、农排农灌、农电、畜禽防疫、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稳定农资价格,落实优质优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提供价格信息,引导农民将有限的物力、财力、人力投入到效益更好、竞争力更强的产业和产品中,以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和农民收入增加。
  积极疏导价格矛盾,壮大经济亮点。注意了解掌握本地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中遇到的价格和收费问题,摸清优化结构中出现的一批专业乡、特色村在生产和流通中的价格矛盾,清理农民外出务工收费。通过疏导价格矛盾,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探索农村中介机构服务价格管理的方法,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中介组织。通过价格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促进发展新型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农民专业经济协会等中介组织,发挥其内联农村千家万户,外联国内外大市场的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
  运用价格政策,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要不失时机地积极参与城镇化建设中各项价费的监管工作,对兴建的“农民镇”、“小康村”、“农民小区”,要做好自来水、液化气、供暖、供热、用电、物业管理等公共公益事业价格与收费的管理:根据经贸型、工矿型、旅游型和综合型等不同类型小城镇的特点,积极发挥价格职能,加强农民建房、外地户口入籍、征地、商业网点、摊位、外地客商子女入学等价费的管理;采取支持性、倾斜性的价格政策,推动城镇基础建设、市政建设、环保事业的发展;加强价格引导,制定价格优惠政策,改善小城镇建设的投资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
  对随着生产发展、科技进步和城市化建设而出现的对农民生产和增收影响较大的价费项目,属于县级职权范围之内的,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实行规范管理;属于县级职权范围以上、确有必要管理的,要大胆实践,研究管理办法,适时上报意见纳入自治区定价目录。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自治”的办法,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价格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调作用,自觉抵制低价倾销、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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