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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创新县级价格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创新县级价格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20号 2003年2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创新县级价格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创新县级价格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物价局 2002年12月)

  县级价格工作是政府经济工作和全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面对基层,面对市场,是规范城乡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随着价格工作职能转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县级价格工作内容日益广泛,重要性日益提高。充分发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作用,保证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在县一级的全面贯彻落实,对做好全区价格工作,促进县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我区今后的县级价格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现结合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县级价格工作的意见》,就创新我区县级价格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县级价格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
  县级价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深化价格改革,以加强价格和收费监管为主要任务,以涉农价格和收费及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乡镇级价格管理,切实履行“定规则,当裁判”的工作职能,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服务,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进一步开创县级价格工作的新局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体组织实施上级政府价格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与各类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本地政府权限范围管理的商品价格和各类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管理,对放开商品的价格实施协调与引导,维持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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