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司法厅等部门关于对司法医学鉴定
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6号 2003年1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厅、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司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司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厅、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医学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司法公正,建立起职责明晰、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统一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医学鉴定体制,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医学鉴定工作走上有序、规范的发展轨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区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政办发[2000]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宁政办发[1998]8号)有关规定,现就对我区司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的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治区司法厅履行对司法医学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和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91号)中,确定司法部和自治区司法厅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为履行此项职能,扩大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司法地位和影响,逐步建立起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新体制,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自2003年3月起,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未经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二、自治区人民医院等七家医疗单位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