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紧急情况和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公文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报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面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由分管副主席、主席助理成秘书长进行协调、裁定。
二十九、副主席、主席助理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应送主席审批,或经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签署。
三十二、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章,由主席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发布。规章及其他宜于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政府公文,通过《宁夏日报》公布。
内事活动和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三、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区内调查研究、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所到之处,接待要从俭,不要陪餐,不搞层层陪同.地方负责同志不到市县交界处迎送。
三十四、各部门召开业务会议一般不要邀请自治区政府领导出席。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要事先书面报告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一般只安排一位政府领导同志讲话。
三十五、为保证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剪彩、奠基、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一般不出席各地和各部门举办的检查、总结、评比、竞赛、表彰等活动。上级机关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来宁,按照热情、节俭、实效的原则,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自治区政府相关领导会见或陪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