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碰头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十一、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受主席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区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二十二、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常务副主席并主席确定。
二十三、列席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时,由副职列席。除特殊情况外,列席人员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
二十四、自治区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送请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自治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借故不办,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二十五、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特别是全区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区性会议,应于本年度11月底以前,将会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区性会议,应提前15天报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批。
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业务会议,要求市、县(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分管副主席、主席助理批准。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求市、县(区)长参加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并主席批准。
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六、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符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1]53号)的规定,公文审批按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七、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送政府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