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厅长组成,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贯彻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总结检查落实情况;
(三)讨论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
(四)通报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单位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
十八、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组成,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告自治区党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自治区财政预算(草案)、政府基金预算的收支项目计划,每半年审议一次区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六)讨论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命令、决定和重要行政措施;
(七)分析全区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自治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八)讨论决定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讨论决定以自治区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讨论决定自治区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两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十九、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席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二十、主席碰头会议由主席召集,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参加,主要是沟通思想,通报情况,衔接工作,探讨解决重大问题的思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