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领导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六、改变成撤销所属各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七、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全区经济、教育、科学、民族宗教事务,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对外贸易经济、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审计、地方税务、环境保护、广播影视、统计、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林业、质量技术和药品监督、外事侨务等行政工作。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九、依法办理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主席、主席助理协助主席工作,并向主席负责。主席外出期间,由常务副主席主持自治区政府工作。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向主席负责,并向分管副主席、主席助理报告工作。
十二、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解决自治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副主席、主席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也可受主席委托完成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向主席报告。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并领导政府办公厅工作。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工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