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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3]22号 2003年2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做到依法行政,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四、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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