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加强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
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管理和指导,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各地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六、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确保按期完成治理整顿工作
自治区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各项工作。
自治区交通厅会同计委、财政,对全区现有公路上设立的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自治区监察厅会同交通厅、公安厅、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对设置的公路检查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对车辆生产厂家非法改装车辆及“大吨小标”车辆违法出厂销售进行清理整顿。自治区计委(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道路收费站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进行重新核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对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上报自治区减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