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述规定对现有收费站进行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需保留的站点,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对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对收费的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
三、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和管理
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收费期限、收费站点的设置,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收费站,必须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要加强对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和检查站的监督管理。除公安、交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检查站,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未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各收费站必须公布设站的政府行政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收费站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四、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凭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需纳税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需依法纳税的,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严禁从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资金中提取任何资金。审计部门要对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严格按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公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