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
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 31号)和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做好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清理整顿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以及各种摊派项目,要坚决取消。对符合规定但重复交叉的项目要予以合并,征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执行,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坚决杜绝借收费之机搭车收费、推销汽车产品、强制征订报刊杂志。
二、全面清理整顿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点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一)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
(二)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上的收费站;
(三)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上的收费站;
(四)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与收费公路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
(五)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
(六)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
(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