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21号)
《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 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动物产品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布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时间在两年以上;
(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并经过省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
(四)有健全的生产管理、标准及质量保证、安全卫生、产品留样观察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质量标准,对使用的原料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本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销售。
第六条 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下列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