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成立相应机构,加大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城乡规划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等工作力度。
(十七)要结合各地实际,改革和完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制度,规划管理方式要从以形态为主的个案式管理向以指标为主的通则式管理转变。要在保证规划行政审批合理期限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要进一步理顺规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关系,简化规划管理部门的内部审理环节,对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内部机构设置要进行优化配置。要进一步完善规划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做到政事合理划分,提高规划行政审批的科学性。对规划“一书两证”的审批发放,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依据的审理环节和条件,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可以一并审批的实行集中审批。
要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巩固和提高计算机辅助规划编制、设计的应用水平,加快规划行业办公自动化建设、新技术运用和实现规划决策信息化的步伐,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规划决策和实施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十八)要依法建立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的认定和备案制度。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和调整,须经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对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和调整,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建设部认定。经认定属于局部调整的规划,需报原审批机关及同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认定属于修编的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十九)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依法处罚违反规划强制性标准内容、干预规划管理实施的行为,坚决杜绝因领导的变更和领导的个人意志而随意变更规划。必须严厉查处和坚决制止建设单位明知故犯、违法建设和相关单位违法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等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城乡规划部门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规划部门执法不严,违法审批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规划、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降级以上处分者,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具备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取消其注册资格。要建立制度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管理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各地要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绿化、净化、美化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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