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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失效]

  要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与土地、环保、旅游、交通、文物、水利、电力、邮政、通讯、人防、风景名胜、绿化、林业、农业、地震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相关规划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的综合部署和统一协调。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等确定的布局和原则。
  (十五)严格实施已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必须严格执行,特别是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生态环境等指标不得随意调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由原规划审批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作为政策导向,要具有适应市场的弹性。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技术和经济等政策保证上述规定内容的贯彻实施。城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规划选址和规划用地手续,不能批准建设。规划实施管理要注重城市整体效果,要从整体看个体,个体必须服从整体。坚决杜绝建设牵着规划走,随意插建、盲目开发的现象。
  要依法从严查处擅自修改规划或违反规划乱批乱建的行为,在重点加强规划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尽快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认可要包括绿化、公共停车场、配套公建等公共和室外环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证书和文件。要建立制度,依法严厉查处城镇中心区和居住区开发建设过程中不按规划实施,随意减少绿地和停车场面积、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行为。
  (十六)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规划地方法规体系,特别是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城乡规划技术管理法规,严格依法实施规划。要实行统一的规划“一书两证”管理制度,“一书两证”必须统一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规划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城乡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立项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审批文件必须附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提供土地时必须附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土地招标和拍卖的,必须附有规划部门所提规划设计条件;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要坚持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规划用地的分级审批核发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政函[1992]8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办法》(新建规字[1991]08号)。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确属必要,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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