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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失效]

  (十)加强城镇特色建设,做好城市设计工作,提升城镇文化内涵。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城镇的个性特征,以个性化表现现代化,营造富有特色的城镇形象。城乡规划的各个层面,都要应用城市设计的理论和方法,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突出绿化、美化,突出城镇特色,突出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城镇空间景观的整体水平。
  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加快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切实保护好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人文环境质量。各地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优秀历史文化建筑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做好申报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各项工作。
  (十一)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建设好风景名胜区的前提是规划,核心是保护,关键是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认真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风景名胜区内严格控制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度假区及疗养院的建设,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土地。
  (十二)加强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市、县要按照《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在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抓紧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要达到国家规定深度。应积极研究探索撤乡建镇和村镇撤并问题,提高规模效益。自治区重点示范乡镇的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应经过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规划通过核准后方可审批实施。没有规划的乡镇,原则上不得安排和批准各项建设。
  三、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
  (十三)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上。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受同级人大、上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以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实施情况以及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要通过对城乡规划的执法监督,及时纠正建设活动中各种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促进城乡规划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 (包括兵团、驻疆部队和中央驻疆单位等)和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允许各自为政和自行其是。城乡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得下放和肢解规划的行政管理权,已经下放和肢解的要立即纠正。自治区和地、州规划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控制和区域综合协调作用,保障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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