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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失效]

  要建立规划公示、监督和举报制度。各地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审批前原则上要进行公示,重要的建设项目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依法审批后,必须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永久固定的公布牌。各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挂牌施工,公布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有关内容和指标,接受社会监督。设市城市要建立专门的规划展示馆(厅),展示的内容要通俗易懂,通过规划展示,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规划的意见和建议,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城市的发展历史、现状和未来,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制定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
  二、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质量和水平
  (六)城乡规划编制和城市勘察测绘是规划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要充分重视规划编制和勘察测绘工作,树立质量意识,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按强制性标准规范编制的规划和勘察测绘成果不能批准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保证规划编制经费的足额到位。要进一步开放规划编制和设计市场,改革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效率。要把规划编制的重点转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城市安全、社会文化设施、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等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上来,突出保护公共利益,注重规划动态调整,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各规划编制单位要树立精品意识,运用新的规划、设计理念和方法,注重地域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突出“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优先”,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编制设计单位的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进行纠正;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特别是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定的,由发证部门公告降低其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直至公告其《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作废并收回证书。
  (七)抓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城镇发展的依据,要做好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地、州、市域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区域研究,明确城镇的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合理布局,对城市和乡村、地方和兵团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做出统筹安排。要尽快完成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地、州、市、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上报审批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八)顺应发展形势和要求,适时调整和完善城镇总体规划,要尽快完成新修编的城镇总体规划的上报审批工作。要抓紧进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近期建设规划已经到期或内容不全的,必须重新编制或补充完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变更城镇总体规划和不按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要严肃查处,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要加强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指导城乡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在城镇总体规划指导下,要尽快编制完成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着直接关系的城镇道路、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邮政、通讯、环保、环卫、抗震、人防、消防、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能够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度超前性。
  (九)为严格实施城镇总体规划,科学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详细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大人力、财力的投入。各市、县确定的重点开发地区、城镇主要出入口、历史文化保护区、城镇主干道两侧和中心区等,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城市设计,规划必须在两年时间内完成。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要留有足够的绿色空间。各市、县在五年时间内,依据修编的城镇总体规划,要使详细规划覆盖面积达到90%以上。根据自治区城乡规划行业实际,建立详细规划分级核准制度。规划通过核准后,各市、县人民政府方可审批实施。大、中城市中心区、主要街道、广场等重要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有重要意义的建筑和雕塑以及大城市规模8万平方米以上、中等城市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区的规划由自治区进行核准;小城市和县城中心区、主要街道、广场等重要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有重要意义的建筑和雕塑以及小城市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县城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区的规划由所在地、州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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