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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失效]

  (二)各地要把城乡规划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要把规划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乡规划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市长、县长作为城乡规划丁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全过程负行政总责。要实行城乡规划重大失误行政责任追究制。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实际工作经验,规划部门的领导和业务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下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就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向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三)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是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把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规划行政管理人员数量要与工作需要相适应,70%以上要为专业人员。要加大规划投入,除公共财政要保证规划工作的正常经费外,还要从土地出让、转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四)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和规划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是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和城乡规划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州长、专员、市长、县长以及分管领导要定期参加国家和自治区举办的培训班,接受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更要加强学习,不断充实和更新城乡规划业务知识,提高管理水平。要有计划的选送各地规划业务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到国内先进省、市和高等院校对口培训学习,尽快提高自治区规划工作整体水平。
  要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积极推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和规划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参加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规划工作。
  (五)充分发挥自治区城市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作用,研究和解决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保证各项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各地、州、市、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设市城市要尽快成立由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重要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经规划咨询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对重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一般项目必须进行多方案比较,好中选优。规划咨询委员会应由专家学者牵头,其组成人员中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代表要占三分之二以上。规划评议要科学、民主,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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