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失效]

  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和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氯酸钾时,必须收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的品种、数量销售。
  二、严格执行雷管编码打号管理制度
  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通知》规定的要求,完成雷管编码打号系统的改造工作,并通过由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后,方可进行生产。雷管生产企业要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工业雷管编码基本规则及技术条件>的通知》(公通字[2002]67号)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今后,一律不得生产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
  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的雷管,有条件补号的,可以经补号后销售和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一律由公安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监督销毁。严禁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销售和使用未编码打号的雷管。
  三、实行民用爆炸器材流向登记、监控管理制度
  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实行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负责将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要把原料消耗、产成品以及销售情况作为基本流向进行登记。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要对成品入出库、库存量、配送和损耗等环节实施流向登记。民爆器材使用单位要对民爆器材入库、领料、配送、作业现场消耗、剩余清退或回库保管等环节实施流向登记。
  为有利于管理和监督,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将登记资料长期留存备查,并创造条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由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实施联网监控。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加大监控力度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经贸、供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本地区除工业炸药定点生产企业以外的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库存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及生产厂(点)分布情况,于2003年2月20日前,报送省经贸委。同时,做好将生产、经营企业库存的硝酸铵化肥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工作。
  (二)各级经贸、公安、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经贸部门要抓紧督促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落实硝酸铵的改性工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督促雷管生产企业完成雷管编码打号系统的改造工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和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和使用民爆器材的单位建立和执行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公安部门要建立、实施民爆器材流向监控工作制度。按照《通知》的要求,暂停硝酸铵、氯酸钾进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