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隐患较多,爆炸物品流向监控不够严密,特别是对硝酸铵、氯酸钾等物品缺乏有效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和流通过程的安全管理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活动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现有的化肥生产厂(点),其硝酸铵化肥生产工艺必须进行改性处理,将硝酸铵制成复合肥或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能且不可还原后,再作为化肥销售。在没有落实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今后,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
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氯酸钾作为烟火剂原料出售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民用炸药定点经营单位持企业凭照、与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经省或者所在地市(设区的市,下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民用炸药定点生产单位持企业凭照和国家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经省或者所在地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制药、制冷剂、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使用单位,经省或者所在地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