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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农业厅
 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局、省农业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生产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大幅度增加,畜禽水产养殖面积不断扩大,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序排放逐渐增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确保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农村生态经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十五”期末,重点流域和区域农业污染趋势得到减缓,畜禽粪便资源化率达到70%以上,全面实现秸秆禁烧,基本建成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5%以上,136个中心镇建成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使全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打下扎实基础。
  一、加强化肥农药控制,推进绿色农业示范县建设
  深入实施“沃土工程”,调整和优化用肥结构,鼓励和引导增施有机肥,逐步减少氮、磷、钾等单质肥料的用量,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5%。落实排灌渠系改造,提高农灌水的循环利用率,在重点河网地区建立农业氮、磷流失控制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植保新技术和替代农药的开发推广。加强农畜产品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县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监测网络,实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报告制度;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自然资源保护力度,制定并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建设绿色农业示范县。力争到“十五”期末和 2010年,全省分别有30个县和2/3县达到绿色农业示范县标准,到2020年全面达到绿色农业示范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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