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
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2]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去年以来,国家相继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也修订出台了《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明确作出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并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追究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行为法律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责,密切合作,支持、保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依法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具体征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直接征收;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代为征收。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
《条例》的规定执行。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征收决定书规定期限如数向征收单位缴纳社会抚养费。在规定期限内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批准,可分期缴纳。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规定比例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