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预算执行情况;
(3)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4)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5)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6)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7)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9)重要江河、湖泊、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10)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1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12)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13)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
(1)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2)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3)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四)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送达省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一经大会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将任务分解到省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长签署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省长签署议案。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报告,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经省长、副省长审签后送省人大常委会。
五、提交省政协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同省政协及其常委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就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中的重大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征求意见,听取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接受民主监督。
(二)省人民政府向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会议通报情况、征询意见的主要议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