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浙政发[2003]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
(2003年2月10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做好本届政府工作,根据
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
(三)坚决维护省委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依法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四)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助理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五)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六)按照“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坚决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虚夸浮躁、急功近利的行为。
二、提交省人民政府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议题有: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