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各类就业服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有财政拨款的,不得向下岗失业人员收费;没有财政拨款的,要本着适当收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一是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二是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三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对下岗失业人员要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服务。四是利用社会现有教育资源开办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各类培训机构,要按照成本补偿、合理负担、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收费,各类技校和职业技术院校的收费标准5年内要维持在2002年的水平。
(四)规范中介收费行为
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中介机构对上述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企业收费一律减半征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种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以上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借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国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国家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应由国家机关支付。
(五)完善收费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收费程序,简化落实各项优惠收费政策的相关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参加,实行“一条龙”服务,做到一次性审批、收费或减免收费。
四、加强舆论宣传,明确分工责任
为使全社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应逐项列出本行政区域内免征、减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确保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本身。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政策的落实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各级财政和物价部门作为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担负起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制定工作,并负责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检查制度。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教育、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计划生育、交通、信息产业、烟草等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每年要对本系统有关收费单位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督促其切实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简化工作手续,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因把关不严或违反规定滥发《再就业优惠证》造成税费流失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对冒充下岗人员骗取税费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推动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和变相拒绝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凡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