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吸纳就业的原则。对部分类型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在收费政策上要给予优惠。
3.全方位服务的原则。无论是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收费,还是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无论是宏观收费政策的制定,还是日常收费管理工作,都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鼓励,全面提供服务。
4.确保落实的原则。对有关规定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逐级落实,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和吸纳就业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是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两个主要途径。要通过实施以下收费优惠政策,对其给予积极的引导和鼓励。
(一)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费用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或者减半征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求职登记费、就业前培训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员资格培训费、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9.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按50%征收。
10.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
11.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