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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
 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收费管理部门,要站在促进改革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着眼长远,立足当前,认真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壮大财源与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关系,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收费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改善就业环境,广开就业渠道,推动和促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1.鼓励自谋职业的原则。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要予以免收;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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