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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0.转制后职工参加社保统筹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另行制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标准和资金来源,按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11.改制勘察设计单位职工至转制前(在政府规定的转制时间内未能完成转制任务的,以政府规定的转制时间为截止时间)距法定离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离岗退养。退养期间,单位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应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12.单位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及职工的集资款、抵押金,改制时应补发或退还给职工。暂无力补发或退还的,要作出偿还计划,明确偿还责任、偿还办法和期限。改制前结存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公益金,属原单位职工共同所有,改制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转为职工集体股份。
  13.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其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作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经过重组或改制后经营成效显著并达到国家分级标准要求的单位,可优先申请晋升资质。
  三、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1.省属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政府成立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委、省体改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市属单位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要紧紧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立足改革,着眼发展,确保稳定,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职工的意愿选择改制形式,形成预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3.已参加改革试点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改革。在辽的中直勘察设计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4.本实施意见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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